提醒注意!仲介買賣收取傭金,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提醒注意!仲介買賣收取傭金,應報繳綜合所得稅
新聞摘要
  • 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取得該項傭金收入之個人,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將取得之傭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,列報為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,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,可依財政部訂定執(zhí)行業(yè)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。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南區(qū)國稅局表示,個人擔任仲介人,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,交易成立後,如有收取傭金或酬勞金,係屬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,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。
 
該局說明,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,依通常交易習慣,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傭金付給仲介人,取得該項傭金收入之個人,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將取得之傭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,列報為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,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,可依財政部訂定執(zhí)行業(yè)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。以2020年度為例,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%,是傭金收入減除20%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,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。
 
該局舉例,吳君因舉家移民,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,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,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,嗣後王君於2020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%之仲介傭金收入105萬元,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,可按傭金收入之20%計算其必要費用後,應申報109年度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84萬元〔105萬元*(1-20%)〕。
 
該局特別提醒,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,不論名稱為何,均屬執(zhí)行業(yè)務所得之傭金收入,漏報該項所得者,除補稅外,還要依所得稅法規(guī)定處罰,請納稅義務人注意,以維自身權益。